

2026-7-30因车辆本身质量故障,拖车送至奔驰4S店进行质保维修。截至投诉当日,车辆进店维修已超过30天。该4S店至今未给出明确故障判定结果、配件到货时间以及预计完工日期,多次沟通均无实质进展。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单次维修超过5日,经营者应当提供备用车辆或者支付合理交通补偿,该店未履行三包义务,存在故意拖延三包维修的行为。本人诉求:1、责令该4S店限期完成质保维修,给出明确配件到货、维修完工时间;2、按照汽车三包法规提供代步车或者支付合理交通补偿;3、出具书面维修进度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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