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厂家客服致电跟进后无后续处理动作,此前投诉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对接三包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及责任单位均未予以答复。本人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购入家用汽车,购车后车辆长期反复出现辅助驾驶无法使用的故障,仪表盘频繁弹出对应报警提示,故障多在高温天气触发,严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与驾驶安全。车辆故障触发及进厂维修完整记录如下:2023 年 5 月 30 日首次出现故障,彼时车辆仍处于三包有效期内,2023 年 6 月 12 日故障再次触发,2023 年 6 月 17 日首次进店维修,维修方案为调整设备温度阈值,当日完成维修,2023 年内该故障累计触发至少两次,全年仅进店维修一次。2025 年该故障频繁复发,全年故障触发日期包括 4 月 22 日、5 月 13 日、5 月 15 日、6 月 9 日、7 月 15 日、7 月 17 日、7 月 23 日、7 月 24 日、9 月 15 日,累计触发至少九次,年度多次进店维修,其中 4 月 23 日至 4 月 27 日第二次进店维修,6 月 19 日至 7 月 14 日第三次进店维修历时 26 天,7 月 24 日至 8 月 21 日第四次进店维修历时 29 天,10 月 21 日至 10 月 27 日第五次进店维修历时 6 天,12 月 18 日车辆行驶中再次出现同款故障,反馈后未收到任何处理回复。2026 年 7 月 12 日故障再度复现,7 月 13 日本人向官方客服投诉,平台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检测,后续工作人员反馈依据厂家后台数据判定该现象不属于故障,无需处理。截至本次投诉,车辆同一质量问题累计触发十二次以上,累计进店维修五次以上,仅 2025 年三次维修时长就已超 55 天,远超法定 30 日维修时限,故障历经多次维修始终无法根治。因首次故障发生于三包有效期内,依据三包法规,本人正式要求厂家及经销商依法履行三包责任,办理退车或换车手续。根据 202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包有效期内车辆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四次或累计修理时长超三十日的,消费者可依法申请退换车,销售方应当予以办理。本人车辆完全符合法定退换条件,同一故障累计维修五次以上,累计维修时长远超法定标准。针对厂家及售后方以后台数据正常为由判定无故障的结论,本人郑重提出异议并声明:仪表盘反复弹出故障报警、车辆功能异常频发且多次进厂维修,客观存在质量故障问题,厂家及售后无权仅凭后台数据单方面否定故障事实。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主张车辆无质量问题需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仅凭口头结论推诿责任。现本人正式要求厂家及售后方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检测报告,明确列明检测依据、数据来源及分析结论,公示判定该现象不属于故障的官方技术标准与法律依据,并提供完整后台数据记录供本人核验,在未出具正规书面举证材料前,本人绝不认可无故障的口头判定结论。基于以上全部事实与法律法规,本人正式提出维权诉求,要求厂家及经销商严格依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相关条款,在法定期限内为本人办理车辆退车或换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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