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2年9月22日在广东省中山市购入上述家用汽车产品。自购车以来,该车辆反复、多次出现“辅助驾驶无法使用”的同一故障现象(仪表盘弹出报警提示),该故障多发于高温天气,严重影响车辆正常使用功能及驾驶安全。该故障发生及维修的具体情况如下:(一)2023年度·2023年5月30日:首次发现故障(在三包有效期内); ·2023年6月12日:故障再次触发; ·2023年6月17日:第一次进店维修(维修内容为调宽设备温度阈值),当日完成; ·2023年内:该故障累计触发至少2次,进店维修1次。(二)2025年度故障于2025年再次频繁复现,本年度触发日期包括:4月22日、5月13日、5月15日、6月9日、7月15日、7月17日、7月23日、7月24日、9月15日,累计触发至少9次。年度送修记录(均在广州番禺大道北用户中心维修):·2025年4月23日—4月27日(第二次进店维修); ·2025年6月19日—7月14日(第三次进店维修,历时26天);2025年7月24日—8月21日(第四次进店维修,历时29天); ·2025年10月21日—10月27日(第五次进店维修,历时6天); ·2025年12月18日:车辆行驶过程中再次出现同一故障现象,报门店服务群后未得到处理反馈。(三)2026年度·2026年7月12日:故障再次复现; ·2026年7月13日:本人向官方客服投诉,安排就近用户中心上门检测; ·用户中心工作人员事后回电称:经厂家后台数据了解,该现象“不算故障,无需处理”。截至本投诉发出之日,该同一质量问题累计触发已达12次以上,累计进店维修已达5次以上,累计修理时间远超30日,故障至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鉴于首次发生故障时车辆仍在三包服务有效期内,针对此类重复维修无法解决的问题,本人正式要求厂家/经销商履行三包责任,为本人办理退车或换车手续。二、法律依据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本人车辆的情况已完全符合上述法定退换车条件:法定条件本人车辆实际情况 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已累计进店维修5次以上 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仅2025年三次维修累计已超过55天,远超30日三、关于贵方“后台数据显示正常”说法的郑重声明2026年7月,贵方用户中心工作人员以“厂家后台数据显示该现象不算故障”为由,口头告知无需处理。本人对此不予认可,并郑重声明如下:第一,仪表盘反复弹出“辅助驾驶无法使用”报警提示,且本人多次送修,该现象在客观上已构成车辆功能异常,贵方无权单方面以“后台数据正常”为由否定其故障属性。第二,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经营者主张该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仅以口头方式告知消费者。第三,本人正式要求厂家/经销商:1.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检测报告,列明检测依据、数据来源及分析结论; 2.提供认定“该现象不属于故障”的技术标准和法律依据; 3.提供完整的后台数据记录供本人核实。在贵方提供上述书面材料之前,本人不认可厂家/经销商任何关于“不属于故障”的口头结论。四、正式诉求基于上述事实与法律规定,本人现正式向厂家及经销商提出以下诉求:要求厂家/经销商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在法定期限内为本人办理退车或换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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