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时间:2026年7月17日事实经过:本人于2026年6月22日在该店支付定金1999元,订购长安启源Q05405MAX车辆。支付定金前,本人明确告知销售顾问尚未进行试驾,销售顾问口头承诺“后续会安排”,并引导我缴纳了定金。签订合同时,我再次表示“试驾可择日安排,手机号即微信号”。然而自6月22日支付定金至7月14日,长达23天时间内,该店销售人员从未通过电话或微信主动联系本人及家属。期间未安排试驾、未告知车辆进度、未建立任何售后服务对接。7月14日本人主动联系门店后,销售顾问第一时间推卸责任,称“未联系是因车未到”“未加微信是因客户不愿被打扰”,说法与事实严重不符。在我拨打厂家400投诉后,门店人员仅反复要求我“撤诉”,至7月17日仍未安排试驾,也未就服务缺失致歉或提出解决方案。投诉理由(核心问题):1.侵犯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在长达23天无任何主动沟通的情况下,门店未尽到基本服务义务。 2.单方免责、推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门店将自身服务缺失归咎于“车没到”“客户没说”,属于典型推诿。 3.服务承诺未兑现:购车时销售口头承诺“后续安排试驾”,至今未履行,构成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我的诉求: 鉴于该店在售前阶段已暴露出严重的管理混乱、服务懈怠及推诿责任问题,我已对该品牌的售后服务能力失去信任基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全额退还定金1999元+3000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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