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7月9日晚上18:30左右从浙江省金华小鹏汽车城交付中心交付提车,7月10日发现后排车顶内部玻璃有划痕,于当晚21:01分通过小鹏企业微信联系当事车辆交付工作人员卓涛,告知其车顶内部玻璃有类似刮痕一条长的30公分左右,一条短的3-4公分。我于7月11号中午12:50分左右到达小鹏金华销售服务中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机动车6个月内发现瑕疵,举证责任在你们经营者。我现在正式要求贵公司:1.提供我车辆出厂时的完整PDI检测报告和高清外观记录,证明交付时车顶内部玻璃完好;2.金华销售服务中心未经我授权同意,擅自修复了我的车顶玻璃,已构成侵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及《民法典》第1184条。请在系统内调取该次操作记录。请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我。如果无法提供,我将视为你们无法自证交付时车辆无瑕疵,后续维权责任由小鹏公司承担。请记录以上诉求,并在24小时内给我书面答复。”要求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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