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4月15日,到昆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在选定车型后当场向公司账户交付101680元车款,销售人员李某告知要等一周左右才能提到车。随后,李某以购买各种保险、办理手续、补交款项为由,先后向我和我的家人索要了各种款项共计29170元。此后因一直没有提车消息,经我们再三催促后,销售人员李某于2026年4月24日通知我们到店提车,当时给了我们一个临时车牌(有效期至2026年5月8日),并称正式车牌要再等等。之后于2026年5月8日临时车牌到期时,我再次询问销售人员李某何时能挂正式车牌,李某让我们到公司会有人帮助我们办理,并退还了我们共计19205元;也是在当天我们才知道,所购车辆一直未购买任何保险(所有保险是5月8日当天我们自行办理购买),期间驾车出行一直存在巨大风险隐患。当时考虑到公司及工作人员都不容易,也考虑到车辆无保险上路期间没出什么事,因此未追究公司及销售责任,在大众售后回访时,我们所给的反馈也是良好。直到2026年5月13日,我们拿到购车发票时,才发现发票上开具的车价与当时销售报价及实际支付价款存在差额(发票上税价合计为97900元),销售人员李某存在销售欺诈或诈骗等行为。我们与公司对接时,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称他们需要再核实情况,直到2026年5月17日,公司看到我们态度比较强硬后,才与我们进行了面对面约谈(约谈时公司领导才承认,销售存在职务侵占、诈骗消费者等行为,但之前公司就已经掌握了相关情况),随后公司一直称已经向派出所报案,具体情况要等核实后才能答复或进行补偿。后续在核实了相关情况后,公司称具体如何进行补偿需要召开会议协商,并称因其合同有“不要向工作人员转账”等条款,因此公司只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我们在后续沟通中得知,销售人员李某使用了阴阳合同,给我们的合同与给公司的合同价款不一致,且给我们的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该合同法律效力待定。直到现在,公司一直没有进行任何实质性的赔偿处置,该问题的处理陷入停滞状态。结合本次事件性质,以及公司后续的服务和处理态度敷衍,提出以下诉求:一是严格按照购车发票金额计算,退还实际交付金额与购车发票之间的差价;本次购车总共支付价款为147355.12元,明细为101680(转给公司账户)+17552(转给李某个人)+4919(转给李某个人)+4000(转给李某个人)+2699(转给李某个人)+2699(购买双保)+5142.4(支付保险费用)+8663.72(支付税费)=147355.12;按照发票价计算实际价款应为114405.22元,明细为97900(发票税价合计)+2699(购买双保)+5142.4(支付保险费用)+8663.72(支付税费)=114405.22;公司及李某退款共计23205元,明细为4000(公司账户退款)+2699(李某个人退款)+16418(李某个人退款)+88(李某个人退款)=23205;此外,购车当天销售人员李某称我们的旧车可以折抵3000元,当天就将旧车及相关证件交由李某,该笔款项应该也被李某私吞;综上,公司应退差价为12744.9元。二是如果公司不同意第一点诉求,那么就做全额退款和退车处理。三是请公司于2026年10月前将此事件处理办结完毕,不要再以各种理由或不作为等进行推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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