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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克君越事故维修经销商未更换定损配件

投诉编号:【1753189】 投诉时间:2026-08-24 09:34 投诉品牌:上汽通用别克 投诉车系:君越 投诉车型:2023款 28T 越享版

一、事实经过2026年7月,本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随后,本人将车辆送至被投诉方菏泽进行维修。本次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定损金额为55020元,维修更换配件共计60余项。在维修过程中,被投诉方承诺全部使用原厂全新配件进行更换。2026年8月,车辆维修完毕交付本人。本人在检查车辆时发现,更换的门把手存在明显的使用痕迹。然后将问题反馈给被投诉方,被投诉方同意协调济南4S店更换新的门把手;到店更换后,发现替换下来的第一次维修使用的门把手存在明显使用痕迹(非全新状态,具体表现为:表面有明显锈渍、油污、灰尘。目前该门把手由本人妥善保管,可随时提供全方位影响视频资料)。本人随即就被投诉方是否依约使用原厂全新配件提出质疑。二、与被投诉方的沟通及回应1.本人向被投诉方提出门把手问题后,被投诉方同意更换,但不承认门把手存在问题。2.本人与承保保险公司取得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被投诉方向保险公司反馈该问题系“维修师傅换错”导致。这一说法与被投诉方“不承认有问题”的表述前后矛盾。3.在后续沟通中,被投诉方解释称“确实是门店师傅更换错误导致”,但仍不承认有问题;并称“如果你觉得是假的,你去申请三方鉴定,假一赔三”。4.被投诉方拒绝提供门店订货单、出入库清单以及使用全新原厂件的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三、本人的合理怀疑基于以下事实:1.门把手存在问题(被投诉方同意更换,且向保险公司反馈系“师傅换错”);2.被投诉方在“承认换错”与“不承认有问题”之间反复矛盾;3.被投诉方拒绝提供任何配件来源的证明材料;本人有合理理由怀疑被投诉方在本次维修过程中更换的其余60余项配件同样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四、证据材料本人持有以下证据:1.保险公司定损单(定损金额55020元,更换配件60余项);2.门把手存在使用痕迹的照片(替换下来的第一次维修使用的门把手);3.与被投诉方的整个事件沟通记录(微信/通话录音);4.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关于“师傅换错”的反馈记录。诉求基于以上事实,本人提出以下诉求:1.关于门把手问题:被投诉方虽已为本人更换了门把手,但该更换行为本身即证明第一次安装的门把手确实存在问题。要求被投诉方对门把手“换错”的事实作出书面解释,说明该配件的来源及“换错”的具体原因。2.关于其余60余项配件(核心诉求):要求被投诉方提供与本人车架号绑定的、本次维修所更换全部配件的原厂出库记录及完整溯源证明,包括但不限于:①配件生产日期、生产批次、零件编号;②配件原厂包装标识及合格证;③车间管理系统中针对本车的完整操作日志(含操作时间、操作人员、操作内容);④维修工单(含技师签字确认的更换记录);⑤《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⑥换下来的旧件实物或旧件处理记录。3.关于证据形式:本人不接受仅以订货清单或出入库单作为其余配件为原厂的证明——此类单据仅能证明配件曾进入仓库,无法证明配件确已安装到本人车辆上,亦无法证明安装的是原厂全新配件。4.关于举证责任:本次维修完成于2026年8月,至今时间较短,被投诉方作为维修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提供本次维修更换全部配件的来源及使用证明。如被投诉方无法提供上述完整溯源证据,本人将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5.关于消费欺诈:被投诉方承诺使用原厂全新配件,保险公司定损金额55020元亦是基于原厂全新配件标准。然而门把手已被证实存在问题(被投诉方向保险公司反馈系“师傅换错”),且被投诉方拒绝提供其余配件的来源证明。被投诉方的行为已涉嫌以次充好、消费欺诈,本人保留主张相关赔偿的权利。6.关于维修结算清单:要求被举报方依法补开本次维修的正式结算清单,清单上须注明本次维修所更换全部配件的零件编码(配件编号)。7.关于书面解释:要求被投诉方对本次维修中以次充好的行为作出书面解释,说明为何承诺原厂全新配件却实际安装问题配件、为何拒绝提供配件来源证明材料。8.如被投诉方无法提供上述的完整溯源证明。

上汽通用别克厂家回复:邀约客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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