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车辆在完成长城汽车2026年7月最新官方OTA升级后,车辆ICC智能巡航、AEB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出现软件逻辑异常、功能紊乱。 2026年7月3日20:09:47,本人在路口绿灯直行、车速29km/h、路况正常、无前方障碍物,全程开启ICC正常行驶。 右侧车辆低速右转变道,完全无碰撞风险、无需紧急制动的前提下,车辆AEB系统无预警、无合理逻辑、无故紧急抱死刹停。 车辆瞬间骤停,导致右侧正常右转车辆避让不及,直接剐蹭我车,造成真实交通事故、车辆受损。 行车记录仪完整取证: 本次事故根本原因不是剐蹭,是车辆OTA升级后系统误判、AEB恶意误刹导致。 二、厂家严重违规、敷衍推诿、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事故后我多次联系长城汽车官方客服、高危事件处置科工作人员(王泽谦),主动要求调取EDR行车事件数据、查明OTA升级误刹原因。 厂家给出敷衍、错误、避重就轻的官方答复: “因碰撞力度未达到GB39732-2020碰撞触发标准,无EDR数据。” 该答复完全违规、曲解国家强制国标、恶意糊弄消费者: 1.GB39732-2020强制规定:EDR不仅记录碰撞,必须记录主动安全介入、AEB制动、系统异常刹停、巡航状态变更等关键安全数据。 2.本次是车辆主动AEB刹停导致事故,不是碰撞导致故障,厂家完全颠倒因果、偷换概念。 3.厂家明知OTA升级存在软件缺陷导致误刹,刻意隐瞒问题、拒不提供原始数据、拒绝排查隐患、拒绝承担事故责任。 三、厂家违法违规条款 1.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必须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存在不合理危险,本次OTA升级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剥夺消费者知情权、拒绝公示车辆故障原始数据,拒不保障行车安全。 3.违反国家强制标准GB39732-2020:刻意规避、曲解国标,拒不提供法定应当留存的车辆安全事件数据。 4.存在批量OTA软件缺陷隐瞒行为:升级前车辆从未误刹,升级后立刻出现危险故障,属于系统性软件质量缺陷。 四、正式监管诉求(坚决、不可调解) 1.依法立案核查长城汽车本次OTA升级存在的系统性安全缺陷,核查AEB/ICC逻辑紊乱、无故误刹的质量问题。 2.责令厂家立即提供本次事故完整EDR原始数据(制动触发原因、雷达摄像头状态、ICC工作日志、系统故障码)。 3.责令厂家出具官方盖章技术说明,解释OTA升级导致无故AEB紧急刹停的根本原因。 4.责令长城汽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损失(维修费、误工费、交通费)。 5.排查全国同款车辆OTA缺陷隐患,防止再次发生恶性交通事故,保护公众行车安全。 本人证据完整:行车记录仪视频、厂家敷衍回复截图、OTA升级事实、事故现场完整资料,可随时提交核验。 投诉人:韦星全 2026年7月13日
长城汽车厂家回复:您的信息我们已经收到,将尽快安排相关4S店与您联系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车辆使用中如需帮助,您可随时致电长城汽车客服热线:400-666-1990进行咨询、反馈,将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