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被告门店工作人邀约本人到店选购车辆。当支付宝转账支付5000元,开具收款收据,该收据仅为普通收款凭证,没有注明该款项为定金。门店单方打印车辆订购单,并未在订购单上签字,双方始终没有签订正式的购车买卖合同,购车合同并未成立。现因家庭经济困难,决定暂缓购车,多次与门店人员协商退款事宜,但被告无故拒绝返还预付款,强行扣押该笔资金。案涉5000元属于购车预付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在购车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经营者无权截留消费者预付款。商家拒不返还属无故侵占财产,现在要求对该4s店投诉,且返还非法侵占的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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