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上午10时许,车主及家人自南京返回宿迁高速路上,车辆发生故障,踩油门汽车不提速,(ev功能受限),后下了高速,来到附近的南京卓景4s店进行检测维修。因该车在质保期间内因质量问题发生故障,险些酿成事故。在多次要求,向比亚迪投诉下,4s店提供了维修期间的一辆混动唐备用车,因车主居住宿迁,4s店表示无法提供取送车等服务,车辆维修完毕后,车主需驾驶备用车自行还车和取车,取车还车的油费,电费,高速服务费不支持报销。我对此表示异议,若车辆无质量故障发生,7月5日车主及家人即可正常回家,不需要7月11日中午(星期六)归还车辆(图片显示7月12日还车与实际情况不服),并驾驶车主自己车辆返回宿迁。相当于车主因取送车多走2趟,南京与宿迁的路程,且4s店不提供取送车服务、拖车服务,故要求赔偿南京与宿迁的往返油费,高速费,系车主的必要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有理有据,且车主尚未主张因驾驶车辆的人工费(误工费)、(高速上车主及家人受惊吓的精神损失费),但4s店以不符合比亚迪厂家政策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1条(仅为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对抗)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往返宿迁南京的高速费和油费,经向比亚迪厂家投诉无果后,特向车库实验室反映情况,以下为我的诉求主张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车辆质保期内因产品自身质量缺陷(EV动力受限)半路故障,属于商品不具备正常使用性能;由此衍生出的额外往返路费,属于维权、送修产生的必要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缺陷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车辆存在质量隐患,高速行驶突发故障,迫使你额外增加出行里程、产生额外油费、高速通行费,属于产品缺陷直接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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