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23年3月购置车辆,购车时商家承诺赠送充电桩,2026年本人要求商家履行充电桩赠送义务时,被告知该赠送权益仅一年内有效。2023年购车阶段,销售人员明确承诺附赠充电桩及基础安装服务,购车合同与宣传资料中未以加粗等醒目方式标注权益一年有效,车辆交付时工作人员未单独告知该时效限制,权益到期前商家也未通过短信、官方应用等渠道进行提醒。商家单方设置权益一年过期作废的限制条款,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
深蓝汽车厂家回复:尊敬的用户,您好!您反馈的问题我们会尽快联系您沟通处理,建议您保持电话畅通。如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致电951998或通过“一键管家”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