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于2025年8月21日购买了该司大众途昂汽车,本人2026年5月5日驾驶该车以64km/h时速在邯郸馆陶县3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与由东南南向西北斜挎马路的电动自行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事故发生时车辆主动刹车系统无任何反应,车辆损毁严重的情况下安全气囊未弹出。本人联系上汽大众总部客服,上汽大众厂家委派邯郸售后服务人员现场对车辆数据了收集并上传至上汽大众总部。厂商给与关于气囊未打开的结论是”因车辆撞击并非来自车辆正前方的垂直撞击力,未满足车辆正面气囊打开的条件“(实际任何气囊都未打开),关于车辆主动刹车未介入的结论是”在以下情况可能不反应/反应滞后:迎面驶来或横跨车道的车辆“,本人对该结论不认可,一是车辆受损严重下气囊未弹出实为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二是结论中引用的操作手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一手册中明显区别了车辆不是电动自行车,使用该条款搪塞客不合理,第二手册中明确了“车前距监控系统可识别系统限制内的以下物体:横穿马路的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事故发生时间为中午,晴天,无任何视线障碍,完全满足AEB触发条件,AEB未作出任何反应,未起到规避或减轻事故的宣传功能,实为AEB系统存在质量问题或夸大宣传,与宣传的AEB功能严重不符。
上汽大众厂家回复:您好,客户的抱怨信息我公司已收到,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