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7.30在被投诉人处购小米SU7Max一辆(陕ABC2006),行驶3.3万公里,在5年/10万公里质保期内。该车因同一辅助驾驶/摄像头系统故障(碰撞辅助、车道保持等功能不可用),已累计进店维修4次,工单号分别为:ST258022021058794、ST265782589566770、ST265732996434095、ST266382435312315,涉及更换前视摄像头总成、域控制器、线束等。该故障涉及行车安全,多次行驶中突然报警失效。依据《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四条,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可换车。本人于2026.6.19正式提出书面换车要求,被投诉人至今未予书面答复,拒绝履行三包义务。诉求:要求被投诉人依据三包规定更换同配置新车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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