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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林肯MKZ防冻液漏进发动机内部

投诉编号:【1573824】 投诉时间:2026-01-07 12:50 投诉品牌:林肯(进口) 投诉车系:林肯MKZ 投诉车型:2018款 2.0T 尊雅版

2018年4月购买林肯mkz,在2022年出现漏防冻液,电话给你4S店,4S店没有告知林肯发动机有缺陷问题,也没有告知延保6年,更未告知防冻液漏到发动机免费更换,纯属于欺诈行为。2025年11月去4S店维保才告知需要更换发动机,在车主不明白其中免费更换的前提下,告知需要费用一万,确认后更换。在提车前一天听朋友说缺陷问题由厂家免费更换。 经过了解:2016年-2019年系列的林肯MKC和MKZ都有此类问题,都是因原发动机设计缺陷导致(两缸之间有缝隙),而非正常磨损导致。且国外已经明确召回免费更换发动机总成,国内对发动机重要部件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隐瞒事实。后又发现林肯中国针对此类问题发出信件,给予延长6年或12万公里质保(此处原表述“6年12万公里”表意不明,推测为“6年或12万公里”),但4S店也无明确告知,本人却未收到此类信件,有刻意隐瞒事实的嫌疑。现在4S店以“超出质保”为由拒绝免费更换发动机总成,要求本人承担费用1.2万。但是这是厂家设计缺陷问题,该车在出厂时已经存在此问题,且后来得知自己的车也在该范围内,厂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客户到店检查,而是放任不管,所以因发动机缺陷导致的所有费用应由厂家承担,客户无需承担任何费用。贵方以“过保”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及事实,质保期限绝非免除产品责任的合法理由,具体如下:一、“过保”不能豁免设计缺陷的法定责任,缺陷产品的特殊责任规则。根据《民法典》产品责任第120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120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质保期与产品责任的法律区分。质保期是厂商对产品质量的承诺期限,而产品责任是因缺陷导致损害的法定赔偿义务。若缺陷在质保期内已存在但未暴露,或因缺陷潜伏期导致过保后损害,厂商仍需承担责任。二、贵方未履行缺陷告知义务,构成过错推定,国外召回与国内不作为的反差。已知此款车型在国外因相同缺陷实施召回,但国内未采取任何措施。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2条,贵方对同一缺陷产品实行国内外差异化对待,违反公平原则,且未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的缺陷警示义务。质保延期通知的故意缺失。贵方宣称“提供免费延期三年质保”,但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本人。该行为导致本人错过质保期内维权时机,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此处引用《民法典》第1198条不准确,该条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规定,推测此处想表达的是依据相关侵权责任条款,贵方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构成过错,需对过保后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可改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贵方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损害构成过错,需对过保后的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三、保养记录完全排除“使用不当”抗辩,十年期间本人按时保养,且都是在4S店正规保养,发动机漏水纯属设计缺陷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贵方以“过保”为由拒绝担责,缺乏事实依据。最终维权主张:更换发动机的所有费用都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本人无需自费任何费用。生产者、销售者对更换后的发动机提供质保。生产者、销售者应积极处理,尽快解决问题,维护品牌形象。

林肯(进口)厂家回复:正在沟通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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