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9日,投诉人购买比亚迪品牌乘用车1台。购车洽谈过程中,门店销售人员明确承诺车辆配套免费家用充电桩1台及2年内免费上门安装服务,该权益属于购车配套权益,包含在购车总价款内。签约及交付全程,销售人员未以任何形式告知投诉人该充电桩本身拿回存在有效期限制。2026年7月,投诉人驱车前往安庆太湖丰瑞迪准备拿回充电桩,门店人员以“权益超过两年有效期”为由驳回申请。投诉人联系比亚迪官方客服核实,客服答复“两年有效期为厂家统一规则,到期前不主动提醒消费者,过期权益自动作废”,明确拒绝履行充电桩交付及安装义务。自购车之日至权益过期,投诉人未通过短信、APP通知、电话、纸质函件等任何渠道,收到被投诉人关于权益有效期的提醒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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