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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沃尔沃XC60延保服务未生效不予退款

投诉编号:【1705924】 投诉时间:2026-07-02 09:47 投诉品牌:沃尔沃亚太 投诉车系:沃尔沃XC60 投诉车型:2025款 B5 四驱 智远极夜黑版

我的沃尔沃XC60在2025年6月购买时候,在9230元购买了2年的车辆延长保修服务(以下简称“延保服务”),该延保服务的费用直接交由淄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开具发票(2026年7月1日该店后勤服务人员在沟通中确认未开发票),延保服务在APP工单上直接点的确认。在沃尔沃APP里的车主权益显示延保保障期为:2028.06.26-2030.06.25。我的车辆在2026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6月上旬已由保险公司认定为全损,并完成了车辆报废及理赔手续。车辆全损后,该延保服务因失去服务标的(车辆)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延保从未生效、也不可能生效,服务完全未履行)。基于此,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第五百六十六条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的规定,多次主动与淄博星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友好协商,明确提出解除延保服务合同,并要求退还延保费用。但该4S店均以“超出7天犹豫期”为由拒绝,在与沃尔沃厂家取得联系后,该4s店提出退还一半费用,本人认为退款的核心原则是“退还未使用部分的费用”,延保服务从未使用、从未生效,退还一半费用不合理。本人认为,淄博星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拒绝行为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1.违背公平原则与法律规定:车辆全损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故,并非本人主观违约。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服务理应终止并退还相应费用。4S店拒绝退款的行为,剥夺了消费者在合同目的落空时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2.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合同中存在“超过7天犹豫期”等限制本人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应属无效的“霸王条款”。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明确禁止经营者使用此类“概不退费”的格式条款。本人诉求如下:1.依法解除本人与淄博星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延保服务合同。2.责令淄博星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本人延保费用共计人民币9230元。本人已保留延保服务合同、付款凭证、车辆全损认定书等全部书面证据,望贵单位依法核实并予以调解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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