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车辆因制动液管坏了进店维修,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因制动液管裂了刹车失灵,然后从邹城拖车到济宁(50多公里),我现金支付了550的拖车费,随后6月6日给我维修完,一共7天维修日,超5天的天数为2天。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车辆自身质量故障产生的合理拖车、救援费用,由车企/经销商承担;维修超5天给交通补偿费,我给4S店要一天200的交通补偿,和550的拖车费,共计950。然后4S店让我提供发票,当天我只索要了收据,随后配合4S店,我给拖车公司补开了发票(一个月内补开的发票和当天yin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即便我不开发票,收据一样证明我交费了)4S店以发票不是当日日期拒绝给我,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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